第二节 渔业课税的征解与管理
河泊所的主要功能包括两大方面,即对渔业课税的征解与籍定、编审渔业人户两大事务的管理。本节即就渔业课税的征解与管理进行探讨。
一 渔民的课税负担与政府的财政收入
1.渔课种类与渔税名目
明清时期官方朝廷对内陆水域及沿海地区所征的渔税种类有人丁税、鱼课钞、渔船税、渔盐税、鱼苗税、芦课等。渔税是政府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如明廷岁入之数包括商税、鱼课、富户、历日等项共144000余两,鱼课列为第二项,这还只是起运京库及边地者,不包括存留府库之数,可见其重要地位[1]。又如弘治九年(1496)二月,地方官奏请将九江芜湖抽分银或湖广所属湖池额办课钞并起解南京,以备财用、以纾民困[2],由此也可推知湖广鱼课之重。清乾隆年间岁入之数仅鱼课一项即为140000两有奇,不过其岁入总数达“四千数百余万之大数”,鱼课在赋税总额中的地位大为下降[3]。
人丁税:明清时期太湖地区及通扬地区都有向渔民征收人丁税的记载。太湖地区“罛船向征渔税丁钱”,一艘船准以一亩田之赋,每一户完纳一人丁之税。后至康熙二十年(1681)间,江南巡抚汤公斌以渔船冒风波之险而觅衣食,煞为艰苦,援引古泽梁无禁之意,奏请豁免[4]。明末兵燹,官府向人民征收的人丁税极重,估计为支持巨额军费之用。如崇祯年间扬州府泰州河泊所原额渔户人丁共3206丁,每一渔丁每年实纳丁银0.36两,出办丁银共983.5两;闰年又加征3.8两[5]。清初局势稳定后,赋税额有所下降,如渔丁每丁一例只派征银0.239两,较明崇祯年间约下降三分之一。而一般民户户丁每丁一例只派征银0.12两,约只为渔丁税的二分之一,由此可见,渔丁所纳人丁税尚远高出一般民户户丁[6]。又如嘉靖年间沿海地区广东钦州渔民每丁月输米二斗八升五合,年该米三石四斗二升,折银1.085两[7]。
渔船税:清初战事平息以后,海禁初开,沿海渔业开始复苏发展。官方对沿海渔船进行双重征税,如康熙二十五年(1686),“時海禁初开,沿海渔船,州县既征渔课,海关复税梁头,民甚苦之”。后康熙帝采纳福建巡抚张仲举之奏言,拟定凡渔船五尺以上,梁头税统归地方官征收。乾隆元年(1736),拟定闽省渔船税,分上、中、下三则起科,豁免沿海採捕鱼虾单桅船稅。[8]由此可见,渔船税征收标准以渔船尺寸大小为计算单位。渔船征税于否,地方官员意见不一,有的从财政税收的角度言请收税,有的从民心向背的角度言不能双重征税。如《清史稿》载:“之仁请收渔船稅,守谕曰:今日所恃者人心耳,渔户巳辦渔丁税矣,若再苛求,民不堪命,人心一摇,国何以立?”[9]
渔盐税:江西九江府湖口县明洪武年间设有逆沙夹河泊所征收鱼课,其后虽河泊所已裁革,但课额仍存。据嘉庆《湖口县志》卷5《食货志》所载,其鱼课、湖课均附于盐课条下[10],估计其中部分课额即为应缴纳之渔盐税。由于鱼类加工需用大量食盐,而盐税乃明清时期政府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因此官方亦对渔民所用渔盐征收重税,其渔业成本也就大为上升甚至入不敷出。如用私盐则成本可大为下降,故多有偷用私盐之举。然其时私盐查禁甚严,引出对渔户用私盐事的讨论。这从张甄陶《论渔户私盐狀》一文中详及之“审冯有贵张洪业私盐一案”清晰可见:
“查私盐壅引,妨课科断不轻。然必其人实系不事生业,贩私场灶、透越关津,乃得以此坐之。今冯有贵系香山县印船渔户,历年于埠售盐。据簿:十二年,交盐价一百四十余两;十三年,交盐价九十二两;十四年,以鱼少失利,拖价未交。现欠总埠盐斤七十余两,已交者账簿可凭,未清者埠丁可据。夫以醃鱼,一渔户每岁与总埠交关百金数十金,亦不少矣。今乃以盐斤余溢、年月参差,坐以杖徒。虽按例何辞,而揆情非允。至张洪业则受雇捕鱼,既于新会埠自领盐票,又向贫难妇民零星售易。惟利是图,罪无可贷,但实与私枭巨贩不同。且若將有票渔船,以票盐少差,即作私盐定拟,于粵省利弊所关甚大。盖粵省本属海疆,在在迫连场灶。沿海人民,盈千累万,别无糊口,相率贩私。”[11]
渔民以海为家,一出港门,动辄超过数月。鱼虾旺销与否,全凭风信。如果令其必须从盐埠买盐载之以往,则可能鱼还未入网,盐已透风。再经潮浸卤销,半归乌有。如若等到举网得鱼,满载而归,然后赴埠买盐,则可能所得之鱼早已腐馁不堪。况且醃渍一尾之鱼,便需斤余之盐。全部以官价相售,则营利微薄而无所得食。惟有在未出港口之时,即先上乾标。等在海中捞有鱼鲜,即于盐场出售醃渍。盐价低贱,则可购之盐多,醃渍加工的鱼产品必定耐久藏,装载入港后也易于销售。如果碰上久阴积雨、风信错乖。鱼虾绝港难寻,米粮又将垂尽,于是即將此乾标影射,运贩至盐场辗转私卖。
鱼苗税:在各鱼苗出产地,官府设有专门的鱼苗税。同治《九江府志》卷7《地理志·古迹》记载,元代至大年间(1308-1311年)即在德安县南三进四十步设有鱼苗仓。明代设有专门机构——鱼苗厂,在嘉靖《九江府志》卷9《职官志·公署》中,鱼苗厂作为公署与各河泊所并列。清同治年九江府德化县有鱼苗税正课银76两、水脚银1.6两,有闰月年份与无闰月年份岁征额相同[12]。江南一带有鱼秧船春间以舟由苏常出长江至九江往返贩运[13],一般“贩卖满贯船曰全苗,征二料银25两;本地装载船曰半苗、曰划苗,各止征一料银17.5两”[14]。江苏丹徒县高资孩溪江中出鱼苗,渔人结小方囊连缀数十置沿江浅水中捕捞,“取之市者,千里争集”;渔人要交纳相当重的鱼苗税,以致“所费不赀”。
其它课税:如涂税、芦课等。浙江定海縣为故舟山,原有涂稅,出自渔户网捕之地,后渔涂被占,渔民苦于赔累[15]。涂税可能即对沿海渔民进行海水养殖所征之税。芦课之征则主要在内陆淡水水域,本非渔业正课,但有时也向河湖水滨的渔民征收。清庚子(1840)赔款以后,各项捐税又有新增之征收额,“大端为粮捐……杂捐如彩票捐、房铺捐、渔户捐、乐户捐之类”[16],渔户捐即杂捐中之一类。渔民有时还要采办缴纳一些并非渔产的其它物品,如崇祯年间泰州淤溪薄湖河泊所所缴赋税中有采办獐皮1000张、蓝靛4200斤、蒲草3070斤、药材共141斤[17]。
各项课税因时因地而异,有的课税前期存在而后期取消,或者被其它课税所取代;有的课税则一直保留;有的课税某地区有,另一地区则无。总的来说,鱼课钞及渔盐税自始至终都存在,只要其时其地渔业生产还存在的话。人丁税和渔船税则有时同时存在,有时前者有而后者无或刚好相反。
各类渔课又细分成多种渔税名目,包括正课银、扛解银、水脚银、耗羡银等。有的细目是随着时间的发展而逐渐加增的。一般在前期税制之初,税目少、税制简单、税额低;后期则税目多、税制复杂、税额高。前期以正课银为主,扛解、水脚、耗羡等数额较小,占鱼税总数的比重较低;后期则后者亦增至较大比重。总之,官府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多立名目、增重税额,渔民的课税负担越来越重,死绝逃亡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官府又将逃绝户之课分摊至仍存之渔户,这又加速渔民之逃绝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1] 《明史》卷82《食货六·会计》,第2006页。
[2] 《明孝宗实录》卷109,第1998页。
[3] 《清史稿》卷125《食货六·会计》,第3703页。
[4] 《太湖备考》卷16《杂记》。
[5] 崇祯《泰州志》卷3《赋役志》。
[6] 康熙《扬州府志》卷4《赋役志下》。
[7] 嘉靖《钦州志》卷3。
[8] 《清史稿》卷125《食货六·征榷》,第3675-3678页。
[9] 《清史稿》卷500《列传二百八十七·遗逸一·董守谕》,第13830页。
[10] 嘉庆《湖口县志》卷5《食货志·盐课》
[11] (清)张甄陶《论渔户私盐狀》,《清经世文编》卷50《户政二十五·盐课下》。
[12] 同治《德化县志》卷15《食货志·田赋》。
[13] 同治《湖州府志》卷33《舆地略·物产下》、民国《吴县志》卷51物产二。
[14] 康熙朝《大清会典》卷34《户部·课程三·关税》。
[15] 《清史稿》卷476《列传二百六十三·循吏一·繆燧》,第12976页。
[16] 《清史稿》卷125《食货六·会计》,第3707页。
[17] 崇祯《泰州志》卷3《赋役志》。
2.特产岁贡
鱼课之外,岁贡也是一项大宗需索。各地名贵鲜鱼如鲥鱼、鳗鲡、鲟、鳇、大小黄鱼等及鱼类加工特产如鱼鲊是进贡鱼产品中的主要贡物。以下分别叙述最为典型的鲥鱼、鱼鲊、黄鱼及鲟鳇鱼岁贡。
鲥贡:鲥鱼鳞下富含脂肪,肉味鲜美,为鱼中上品,以鲜食为主。带鳞“清蒸鲥鱼”是名贵菜肴。明代沿江各地向礼部贡献鲥鱼以荐寝庙成为向例,而有司官吏则以此为借口多加需索。鲥鱼极易腐败,因此,进献途中要以冰镇保鲜,并以极快的速度运往京城。在寝庙之荐完成后,皇上往往将礼部大量贡品鲥鱼普赐与高级官僚共同尝鲜以示圣恩。明人诗文中对此多有记载,如何景明有《鲥鱼》诗云:“五月鲥鱼已至燕,荔枝卢桔未应先。赐鲜遍及中珰北,荐熟谁开寝庙筵。白日风尘驰驿骑,炎天冰雪护江船。银鳞细骨堪怜汝,玉筋金盘敢望传。”[1]又如林文俊《赐鲥鱼》诗中云,“礼成荐鲔圣心懽,恩许尝新遍从官”[2]。沿江渔民除鱼课正额外,又苦于鲥鱼岁贡之征,如江西九江府湖口县禁江峰山逆沙夹河泊所明初洪武年间管有额户一百八十四家,后仅存五十余家,渔户消耗几达三分之二,渔民岁苦于补绝,“又加鲥鱼螃蟹额外之征,益增其苦”[3]。有时纳课人户已无而课额仍旧,如成化元年(1465)十一月,地方官奏言南直隶应天府龙江里外河泊所原有网户办课采取鲥鱼荐新,因数内网户缘事充军,课额未除,竟乃又于去江隔远、又非素业的上元、江宁二县农户中佥取补数[4]。《明实录》载南京光禄寺设有专门的鲥鱼加工厂,并有在此服役的专业匠户――鲊户,三年一更替[5]。《郎潜纪闻三笔》卷4载,明朝制度规定凡长江渔船每年四月向有贡献鲥鱼之例,至清康熙朝奉谕停止。但地方有司官吏却仍将其改为折价向渔民网户征收,以解充公用。再加上胥吏因缘苛索,以致使沿江渔户苦于其患。乾隆初年,复又奉特旨予以豁免,并声称“永著为例”[6]。但是否得到了很好的实行,还是同康熙朝一样,谕旨只成具文,渔民仍深罹其难,则不得而知。康熙朝《大清会典》即载康熙二十二年(1683)各省鱼课中江苏等属除正课银1475两外,又有江宁、六合、丹徒三处鲥鱼折银并鱼场租水面冬网银共588两,闰年加征银18两,其淮防厅鱼税尽收尽解[7]。
鲟鳇岁贡:鲟、鳇鱼亦为鱼中上品,肉肥美,可供鲜食,熏制后其味更佳,其卵可制酱,即鱼子鲊。明清时期鲟、鳇鱼也为沿江地区岁贡鱼种之一,湖广一带负担尤重。这从明实录所载地方官的奏折中可见一斑,正德十二年(1517)八月,巡抚湖广右副都御史秦金等言:“近言有旨取鲟、鳇鱼秧,今湖广频年灾伤,川襄泛滥,弥漫千里,饥者资食菱芡,鬻及儿女。此令一出,贪吏乘之,指一科百,民其能堪?且鲟鳇大者千斤,小亦数十百斤,生育巨海,非池沼中物也。借使采取以进,物违其性,中途必不能活。虽罪解之吏、饲守之人,亦无所致力,祗增怼怨耳。”奏请停罢,然而武宗终“不听”[8]。万历年间湖广地区的进贡鱼品中即有鲟鳇样鱼各几尾[9]。
其它岁贡:除以上各类之外,有司地方官吏又向渔民加增元宵、冬至、春秋仲月等应节气之贡。如每年在元宵前办看灯祭鱼送南京尚膳监,冬至前办巧白鱼送南京太常寺致荐奉先殿,春、秋二仲月各办藁鱼十尾、鲊鱼十斤送往县衙门应祭[10]。有时地方贡至礼部的鱼品久未派用乃至腐败,如正统元年(1436)六月,光禄寺奏“岁收应天府龙江河泊所送纳藁鱼并无支销,年久多腐。验视堪中鱼一千八百斤,请送国子监师生会馔支用”;英宗诏从其请[11]。将收藏过久以致大多腐败的藁鱼挑选稍好者赏赐国子监师生会餐之用,这还被当作一项德政载入明实录,可见征收岁贡之多之滥。
鲊贡:鱼鲊是一种以鱼为原料的腌制或糟制的加工产品。长江中下游地区大多数产鱼区域都有鲊贡,而以湖广地区岁贡数量与规模为最巨。明代早期,湖广地区并无岁贡鱼鲊之例,成化七年(1471),镇守太监始进献2500斤。成化十七年以后,进献数量增至20122斤,进贡用运输船只多达十一二艘。后“礼部因巡抚等官恤灾之奏,请止令有司减数进献”,以减轻沿途军民驿递负担;故弘治二年(1489),孝宗皇帝加以裁减,“命镇守内官造办如成化七年之数”,并严令科扰需索为害者罪之[12]。然而,弘治年间的裁减之令多成具文,如嘉靖三年(1524)二月,巡按御史沈俊、武昌府知府王銮分别就湖广岁进鱼鲊,镇守太监科敛之事上疏,请求停罢。礼部议定认为“额外进献不免烦民,每岁科敛动以千计,罢之便”[13]。此事在《明史·王銮传》中也有记载,王銮“嘉靖初迁武昌知府。镇守中官李景儒岁进鱼鲊多科率,銮疏请罢之”。湖广岁贡鱼鲊并未真正停罢,万历年间仍在贡进,期间还因贡品不合意而革左布政使官,如万历二十二年(1594)十一月,大学士赵志皋等曾疏救湖广进鲊之案,其疏云,“不宜以方物之贡遣罚多人,且事在左布政职掌,经历、呈案不可概罪。”得旨:“武尚耕、王文运照前旨行,余免降调”[14]。可见当初惩罚的还不止一人。其后更增续加、改折、添补诸名目,如天启三年(1623)十月,诏“湖广贡鲊,止照原额办进,其续加并改折、添补,俱免办,以省地方驿递之累”[15]。《万历野获编》卷一对此事有系统记述:“楚中鱼鲊之贡始自成化初年,盖镇守内臣私献耳,为数不过千斤。后渐增至数万,改属布政司,贡船至十二号。孝宗仁恕,仍命属中使,减去船十只,累朝因之。今上壬辰(万历二十年,1592年),以楚贡粗恶,至褫左方伯官为编氓,盖又属藩司,但不知改于何年耳。此等事皆职贡成例,敝规既立,贻累无穷至此”[16]。
黄鱼岁贡:黄鱼又名石首鱼,惟出海中,味绝珍,夏初则至。吴人以楝花时为候。有谚云“楝子花开石首来,笥中被絮舞三台”,言典卖冬具以买鱼也[17],可见其味道之鲜美。明清以来,苏、浙沿海渔户需向礼部进贡黄鱼以供荐寝庙。天顺二年(1458)秋七月,英宗敕责备倭都督佥事翁绍宗曰:“嘉兴乍浦河泊所岁进黄鱼系旧制,近年以来因尔不许渔船越境出海,又令官军擒孥以致不得采捕,遂缺供荐。先已取尔招服,尔宜自咎遵奉朝命省令所辖官司毋得阻滞,顾乃全不关心。今岁渔船又被拦截索钱不得采捕,及船户具告前情,自知阻误虚词”[18]。据此可知,因沿海备倭禁海及官吏腐败造成岁进黄鱼缺供,备倭都督受到皇上严厉敕责。天顺三年以前,浙江岁贡黄鱼多自南直隶常州夏港口出海采捕,后地方官言夏港口相离浙江远且所属地方采捕之时不能躬亲阅视,奏请止于本处钱塘县赭山巡检司出海采捕为便,武宗诏准其奏[19]。
[1] (明)何景明《大复集》卷26《鲥鱼》。四库1267-229
[2] (明)林文俊《方斋存稿》卷10《赐鲥鱼》。四库1271-844
[3] 嘉庆《湖口县志》卷5《食货志·盐课》
[4] 《明宪宗实录》卷23,第450页。
[5] 《明世宗实录》卷26,第732页。
[6] 转引自张建民《明代湖北的鱼贡鱼课与渔业》。
[7] 康熙朝《大清会典》卷35《户部·课程四·鱼课》
[8] 《明武宗实录》卷152,第2939页。
[9] 万历《湖广总志》卷21《贡赋志一》。
[10] 嘉靖《六合县志》卷2《课钞》。
[11] 《明英宗实录》卷18,第350页。
[12] 《明孝宗实录》卷25,第566页。
[13] 《明世宗实录》卷36,第909页。
[14] 《明神宗实录》卷279,第5166页。
[15] 《明熹宗实录》卷39,第2029页。
[16] 本段参考张建民《明代湖北的鱼贡鱼课与渔业》。
[17] 同治《苏州府志》卷20《物产》。
[18] 《明英宗实录》卷293,第6268页。
[19] 《明英宗实录》卷309,第6501页。
3.征收方式
明清时期的渔课按所征之物可分为本色与折色两类,《明史》卷81《食货志五·商稅》载:“官司有河泊所”,“河泊,取鱼课”,“所收稅课,有本色,有折色”。本色之征一般即为渔民渔获之物的加工产品如干鱼、鱼油翎鳔等,但有时也因官方需要而改征他物。如洪武十四年(1381),“令以野兽皮输鱼课,制裘以给边卒”[1]。又如湖广安乡县河泊所永乐年间以钱钞准课,后因“会修北京库,令更准以铜钱硃漆”;地方官奏言“所课非土产,不便,乞如旧准钞”;事下行在工部覆奏,“但许以本土之物充课”[2]。所征本色一般均为本土所产,如白麻可以用来织造渔网及拧成绳索,即为鱼课征收对象。南直隶太平府间产白麻,“自城以达于乡,无家不植。皆以织网制鞋,因妇不攻蚕桑、不绩麻枲而专于此也。他州为索绹之用”[3]。有初期所征非本土所产者后期则予以免除,如明初河泊所俱纳鱼油鳔及翎毛,“洪武二十三年(1390),诏免浙江等处河泊翎毛”,“至是诏翎毛非土产者免征”[4]。
本色、折色之比例因时、因物而异。有的全征本色,有的全征折色,有的本色、折色各半,有的本色三分、折色七分。本色、折色后期大多折征银两。折色有定额,渔民负担前后变化不大;本色之征则因物料价值时有变更而有波动。有清一代,鱼腺胶本色、折色征收比例时有变化,有本色三分、折色七分者,有本色一分五、折色八分五者,也有全征折色者,有时甚至反复更改。之所以有此更改,是因为鱼腺胶价值前后变化悬殊,而每年征收则为原定价银,不够购买本色以致官方贴赔,故往往又有补征时价银。如当涂县每年征本色鱼腺胶82斤,遇闰加胶7斤;原编旧价每斤值银8钱,以上一款则旧正价银6.5两,遇闰加价银5钱;“但鱼腺胶价值今昔悬殊,因旧价不敷,遵照康熙十二年题定通省时价刊载由单编征采办共应补征时价34两,遇闰加价银5两”,可见其补征时价银远远高出原正价银数;其补征时价银“往年每岁刊入由单编征并旧价银解府转给委员采办鱼胶解部,近奉停办本色,照数折价同各料一统解部”,可知当涂县本色鱼腺胶办解与否并无一定,只每年将价银解交布政司听奉部文动给委员采办解部而已;鱼腺胶本色、折色二项价银原解工部,乾隆年间奉旨永折解布政司作充饷之用[5]。
折色之征因不同时期货币的通行情况而时征钱钞、时征银两,间或又兼征铜钱,各地区也有不同。因不同货币在不同时期的使用价值各异,故渔民的课税负担也就因所征货币的种类而有轻有重。明初渔课征米,鱼课米为两税中的秋粮项目之一[6],中后期改征钱钞、银两。明实录载明初洪武十七年(1384)以前各府州县商税、鱼课等止收钞及铜钱,十九年各府州县税课司、局及河泊所收商税钱钞,著为定例。归定“若便于起解者,解本色;路远费重者许变卖金银,金每两价钞六锭,银每两价钞一锭”。二十四年后岁办遂以为例,至宣德年间虽禁止使银而商税、鱼课仍征银。以致“巡拦、网户陪纳甚艰”,浙江温州知府奏请仍援洪武十九年以前事例纳钞[7]。《明宣宗实录》载,至洪熙元年(1425)终,各处所欠鱼鳔等物,鱼鳔每斤25贯、鱼油10贯、翎毛每百根10贯,其有不尽载者各加时价五倍折钞[8]。士人文集中载宣德七年(1432)江西泰和杨士奇言各处课程起先因钞法通行不畅而加倍征纳乃只是一时权宜,如今钞法既已颇为通畅,便宜削减倍征之额。杨氏又言各地课程皆纳钞,惟湖广、广西、浙江三省商税、鱼课皆纳银,奏请一例纳钞,宣宗即命纳银一两者折钞百贯[9]。此事在明实录中亦有记载[10]。正统七年(1442)二月,云南等府地方官奏言滇池等处河泊所鱼利绝少、鱼课课米办纳甚为艰难,所司官吏向渔民追征鱼课,致使渔民大多被逼逃窜,乞请如其它各地之例折钞,其鱼课以一半折钞,英宗准其奏[11]。虽然统治阶级希望纸钞发行能自此畅通无阻,税课征收形式都为纸钞;但在世界白银贸易的冲击下,大量白银进入中国货币流通市场,白银成为贸易市场的主要货币形式的趋势已不可阻挡。如弘治九年(1496)三月,在巡按监察御史郑惟桓的奏请下,孝宗“命湖广布政司凡湖地课钞、户口盐钞及杂料自弘治七年以前俱折征银”[12]。又如嘉靖四年(1525)正月,浙江巡按御史言杭州等府州县作存留之用的税课司局、河泊所额设商税课程等俱收钱钞固为常规,但“浙中钱钞素不通行,官军领出贸易俱减其价,遂使奸徒射利”[13]。钱钞既“素不通行”,则主要流通货币形式肯定即为白银。万历年间,鱼课银各项包括原鱼课钞银、鱼油翎鳔银、折收麻铁铜等银,即原来征收鱼油翎鳔实物、折收麻铁铜等实物的至此全部折征银两,亦可证白银为主要流通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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